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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 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方法

    2017-02-20

    为了保障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会务工作正常开展,加强促进会财务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促进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建设,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促进会年费收取标准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收入管理

    一、本促进会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合法收入,并开具加盖促进会财务专用章的统一收据,有关款项及时列入促进会收入帐户:

    (一)会费。促进会作为民间社团组织,是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主要任务是整合各方资源,发挥职能作用,以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和竭诚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为主。按照国家社团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促进会实际,会费缴纳采取自愿形式,制定以下会费收取标准:

    会 长:30000元

    副 会 长:10000元

    理 事: 2000元

    会 员: 500元

    (二)捐赠。鼓励全体会员向促进会捐赠财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手续费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二、每年12月份缴纳会费。后期入会的会员,满一年后续交第二年会费。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年费的,依照《章程》有关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对确有重大困难的会员企业经申请,由秘书处核实,并经促进会理事会批准通过,年费可以给予减缓交纳。

    第二条 支出管理

    本会的经费使用依据民主理财,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使用,尽可能减少招待费用发生。赞助经费可使用于招商引资有关活动。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及促进会简报、会刊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四)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促进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五)促进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六)促进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七)与促进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条 促进会经费开支实行年度预决算制

    年初,秘书长根据促进会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需要,向理事会报告年度经费预决算,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促进会财务开支实行会长审批制、会长可委托轮值副会长审批

    本会日常财务开支实行会长审批制,由经办人签字,验收人盖章,秘书长附签,报会长或轮值副会长审批。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即所有发生的费用均须持有填写完整、清楚的正式票据并注明用途,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促进会财务原则上不办理预借款,因公事临时需借用公款的,必须严格办理审批领取手续。审批的原则是:借款 3000 元(含3000 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3000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第五条 促进会的会计组织工作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促进会常设机构设专职出纳员一名,兼职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一名,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保护促进会资产的安全完整,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并每月寄月报表给副会长及理事会成员。会计人员离岗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出纳员的主要任务是登记捐赠费、会费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款,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检查票据的有效性和用途,定期向促进会理事会和会长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等。

    第六条 促进会财务收支自觉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审计部门监督。

    促进会要严格控制各项财务支出,集中财力为会员企业办实事。秘书长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由当值副会长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报促进会财务收支审查情况,接受会员监督。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重大开支(2万元以上)须报请理事会研究通过后执行,并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质询。促进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各项财产物品的购置必须本着实际需要,要事先编制计划并提出预算,经会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任何无计划、无请示或超标准购置财产物品的,其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八条 本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如有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