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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 理事会制度

    2017-02-20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须为会员代表。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明确列出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