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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南区“天津智谷”购地项目招商引资 奖励办法

    2020-08-10

    为抢抓绿色生态屏障建设重大历史机遇,走出津南绿色高质量发展之路,加大津南区“天津智谷”(以下简称“天津智谷”)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实体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天津智谷”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第一条 凡在“天津智谷”(包括双港片区、海河片区、葛沽片区、八里台片区和小站片区)范围内注册、经营、纳税,符合产业、环保、安全政策的实体购地企业,自项目取得《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五个会计年度期限内,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亩纳税20万元-30万元人民币(不含30万元)的企业,享受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留部分25%的奖励。

    2.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亩纳税30万元-40万元人民币(不含40万元)的企业,享受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留部分30%的奖励。

    3.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亩纳税40万元-50万元人民币(不含50万元)的企业,享受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留部分35%的奖励。

    4.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亩纳税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享受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留部分40%的奖励。

    第二条 此政策涉及实体购地企业指购置工业用地、商业用地项目,不包含购置居住用地项目、购地建设产业园开发运营项目。

    第三条 对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适当提高奖励比例或延长奖励期限。

    第四条 以上奖励政策由企业注册地所属的各镇、长青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兑现,采取“先征后奖”的方式,每年兑现一次。

    第五条 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企业,经营期未满十年,如因企业自身原因需将注册地迁出“天津智谷”,各镇、长青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追缴已奖励给企业的全部款项。

    第六条 国家或天津市对某些项目制定的政策优于本政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如遇国家、市、区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七条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5年,凡在此期间项目与各镇、长青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均有效。在2018年12月31日前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执行各单位原政策。

    第八条 本奖励办法由天津智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