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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合作交流办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招商引资 项目奖励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3-06-08

    各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工作要求以及“稳经济运行33条”,支持全市各区灵活运用招商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实施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组织实施好“十项行动”,聚焦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更大力度抓好技术改造、招商引资,抓实项目服务,更好发挥项目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打造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二、奖励对象和资金来源

    (一)奖励对象:是指在我市新增实际投资到位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内外资企业。

    (二)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结合各区实际和产业定位,由各区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

    三、项目奖励认定条件

    (一)新增实际投资到位额指,市外独立法人机构或自然人来津投资新项目或在原有项目基础上再建设新项目所引进的市外资金。新设项目不包括住宅类地产项目,引进投资资金不包括国家拨款、政策性资金和补助资金。

    (二)新增实际投资到位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内、外资实际到位额,以各区上报并经市合作交流办、市商务局核查认定的项目到位额为准;固定资产投资额,由投资企业提供其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的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

    (三)内、外资实际资金到位额和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周期是指自项目资金到位日起一个年度。2023年项目的认定周期起始日为天津“稳经济运行33条”政策发布后项目资金到位日。

    四、项目奖励方向和标准

    (一)所奖励的投资项目应为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重点发展方向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制造业项目,平台经济、大数据、互联网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新消费、新模式、新业态等商业服务业项目。鼓励各区根据产业定位和资源禀赋制定差异化奖励类别。

    (二)各区结合实际,按照行业差异化、阶梯化奖励标准,可以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对投资企业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奖励申报认定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投资项目达到奖励标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属地招商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提供实际到位额、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及其他所需材料。

    (二)各区成立由合作交流办、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项目确认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出具认定书。具体工作和程序由内、外资招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内、外资招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认定结果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公示,并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等工作。

    六、有关要求和保障

    (一)享受本奖励资金的投资企业,应承诺注册及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地保持在我市;同一项目、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同类奖励,或与其他奖励政策重叠,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二)各区人民政府应公开申报指南、申报情况、评审结果、资金拨付等信息;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追究相关责任并依法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指导意见由市合作交流办、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指导意见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市合作交流办市商务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