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网站!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
18522714496
13672186169
022-23299923
  • 或给我们留言
  • 政策法规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商贸流通领域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

    2025-11-1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贸易强国建设及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综合竞争力,深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落实《天津市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7年)》《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对《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及细则的通知》(津高新管规〔2025〕1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商业配套项目建设

    提升区域城市化配套水平,健全居民生活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商业网点布局,对“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服务半径内的新建或改造商业配套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条 支持知名商业品牌入驻

    强化消费品牌引领,促进消费潜力释放,对开设亚洲、国内、天津首店以及商业品牌旗舰店的,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条 壮大企业连锁经营

    提升消费便利化水平,对连锁品牌总部或区域总部开设线下门店的,同一品牌给予每年最高60万元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推动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商贸企业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

    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电商生态打造

    推进电商集聚发展,鼓励建设电商园区,对园区运营主体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加快服务外包高端化发展,对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用于开展技术研发、设计所需的设备购置或租赁、软件购置及使用许可、咨询服务产生的费用,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

    附则

    本办法由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由商务主管部门从事具体解释工作,每年申报条款以申报通知(指南)为准。各支持条款经企业申请、高新区组织评审或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给予资金支持,具体以申报通知(指南)为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滨海高新区其他扶持办法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滨海高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本办法自2025年11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至2028年12月31日,申报期可延后一年。2025年2月19日印发的《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及细则的通知》(津高新管规〔2025〕1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